辖区各企业:
根据区安监局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填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纸质表与电子版一起于2008年2月1日之前交至药监石景山分局监察科。
咨询电话:68861071 胡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