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9-11
京药监市〔2007〕11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在店药品销售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执行GSP的有关要求,执行进货验收、陈列储存等各项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对经营的药品承担质量责任。 三、为避免误导消费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药品、非药品必须分别设置销售区域。非药品销售区域应设置醒目标志,非药品价签上应有明显的“非药品”字样。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一经发现,各分局应立即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仍继续销售此类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该药品,并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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